薪酬管理办法
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薪酬管理办法是基金会薪酬发放的准则和依据。基金会员工薪酬参照《基金会 管理条例》管理,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二条 基金会薪酬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由秘书长负责,财务部是薪酬管理的 职能部门。
第三条 薪酬分配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合法、合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基金会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薪酬的产生与构成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薪酬总额预算》 ,经秘书长审查后,报 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按国家规定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和各项津贴组成。
第七条 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年底按岗位和贡献的大小,经秘 书处考核,发放年终奖励工资。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
第八条 年薪按标准,分月、年终发放。
第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按月标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全额发放。
第十条 月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发放。 年终奖励工资在下年 1 月随工资发放。
第十一条 调整职务后,从当月起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结算当月工资时,按日计算。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离职的,结算至合同终止之日。 第十四条 在本会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人员解除、终止合同,工资发至离职当月。
第十五条 法定节日、假日工资照常发放。
第十六条 事假按日计算扣发工资。
第十七条 病假,有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者工资照发,无病假证明或超过病假天数者, 按事假处理。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不发放加班工资,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必须在工作日内完成,在工 作任务别紧急时,由秘书长批准其加班工作才发放加班费。发放办法按《劳动法》相关规定 执行,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小时计算加班费。
第十九条 为完成单项或专项任务聘请的专家、技术人员列入相关项目的成本费用。随项 目经费预算一并编制,不计入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基金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开始享受年休假。连续工龄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 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二条 休假期加工资照发,当年没有休假者,原则上不可以与下年合并休假。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其他福利根据国家政策和基金会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增(调)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基金会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两 年调整一次,每年年底前基金会财务部提出增资幅度或者调增档次建议,报送秘书长,由理 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终组织测评工作:对认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按标准发放年终奖 励工资;对特别突出、贡献较大者,经基金会领导比准,可以增涨工资档次或者增加奖励工 资数额;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并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者,经理事会研究,扣除一定比例 奖励工资或降低工资档次。
第二十七条 无故迟到半天,扣除 1 天的绩效工资;每旷工 1 天,扣除双倍当日工资;连 续旷工 3 天扣当月绩效工资的 50%;三个月内累计矿工 5 天,只发实际工作日的基础工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