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24日 发布 : 查看:1103


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保密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护基金会捐赠人、受赠人、执行人及 技术成果的利益不受侵犯和侵权,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员工应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保密守则》及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基金会秘密是关系基金会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员工不准向外界泄露己确定为基金会秘密的有关内部情况或未确定为秘密 但尚未公开和不宜公开的有关资料、计划、部署、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上级单位及基金会各部门发文如需保密的,应加以注明; 第六条 基金会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涉密范围 

第七条 基金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基金会尚未公布的近期和远期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及其措施; 

2、基金会尚未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其发展计划、项目方案等;

3、与基金会利益关系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 

4、完整的项目方案、开发过程中所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数据, 也包括针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5、项目开展过程中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研制方案、研制方法及研制过程中的 重要资料和阶段性成果; 

6、项目开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社会效益的科研设计方案、关键数据和关键设备; 

7、项目洽谈和开展过程中经权利人做出的重大创新改造部分;在对外谈判中,限内部掌 握的项目方案、预算及对外询价、报价资料;对外招标、投标的标的及方案;

8、捐赠协议、项目流程及合作方名录等资料; 

9、有价值的项目资料; 

10、项目开展过程中引进技术和设备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的有关事项; 

11、基金会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12、基金会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13、基金会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14、基金会员工工资及奖金等; 

15、基金会经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涉密信息的确定 

第八条 某一信息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确认为涉密信息: 

1、影响基金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2、使基金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受到重大损害; 

3、影响基金会的公益活动; 

4、妨害基金会的技术发展和进步;

5、使基金会在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

6、基金会发展中,直接影响基金会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 

第九条 涉密信息一经产生,基金会应当及时予以确定其保管期限。确定的涉密信息事项 应当在掌管、接触该项秘密和己经知密的人员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 附着有涉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纸、电子文档等载体,应当按照本规定

第十条 的规定标明“涉密”,“涉密”后标保密期限。书面形式的“涉密”标在首页的右上角;非书面 形式的“涉密”标有明显、易识别的地方; 

第十一条 基金会资料保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指泄露 会使基金会的权益和利益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失;机密是重要的基金会秘密,泄露会使基金会权 益和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失;秘密是一般基金会的秘密,泄露会使基金会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失。 

第十二条 合作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根据利用与基金会合作开展的公益或服务性质项目 研究开发的涉密信息,是职务涉密信息。职务涉密信息属基金会所有。 

第十三条 职工为基金会各项工作开展所发生的信息方面的涉密信息,其涉密信息权属于 基金会;第十四条 下列行为构成侵权:

1、以盗窃、利诱、胁迫、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取基金会的涉密信息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基金会的涉密信息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基金会有关保守涉密信息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和所 掌握的涉密信息的;

4、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其获悉的涉密信息系提供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仍然披露或者使 用该项秘密的。


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属于基金会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 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主任或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基金会秘 密由当事人及行政部负责保密。 

第十七条 对于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客观存在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办公室主任或主管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八条 属于基金会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收存、维修和销 毁,由基金会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基金会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基金会理事会批 准;第二十条 具有属于基金会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管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一条 保密纪律 

1、不该说的话,不要说; 

2、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 

3、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基金会秘密;

4、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基金会秘密;

5、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放置密件;

6、发现泄密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 

7、他人问及基金会秘密,应予以婉拒、避谈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发现基金会秘密己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 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秘书长;秘书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职期间有依法保守本单位涉密信息的义务;职工离职仍应继续承担保 守原单位涉密信息的义务。权利人可与涉密离职人员签订继续保密合同。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 在离开原单位后,应当遵守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被侵害的权利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在遇到责任违法披露、使用、许可分人使用涉密信息行为,将给权利 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时,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 施。涉及涉密信息的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可以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基金会造成损害的,应当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九条所列侵权行为之一,给基金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涉密信息,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己泄露基金会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重大后果的,给予警告并扣发薪资待遇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基金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基金会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三十条 第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法的证据证明涉密信息是侵权得来的,依法追究该涉 密信息提供者法律责任。但第三者应当停止使用该涉密信息,由此遭受的损失应依法向涉密信 息提供者追偿。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任何员工不论是否与基金会签署《保密协议》,其行为一旦违反《保密 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基金会都有权按照以上的规定进行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办公室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