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24日 发布 : 查看:1079


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证书、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的规定,结合基 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证书、公章种类备案:

(1)基金会证书、公章(包括的登记证书正副本、公章钢印、电子章)、合同章;

(2)基金会财务章;

(3)基金会发票专用章;

(4)基金会法人人名章。

 

第二章 证书、用印批准权限 

第三条 使用基金会证书、公章、合同章、钢印、财务公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 电子章由秘书长审批。 第四条 使用上述公章,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用章文件提交办公室办理。 



第三章 用证、印范围 

第五条 除会议纪要、请柬外,凡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证明信、请示、报表、奖 状、通知等均须在办公室登记后方可用证、印。 



第四章 用证、印规定

第六条 需要用证书、公章的文字材料,应进行登记,需填写“证书、公章使用登记表”。 

第七条 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必须打印后加盖公章;草稿、校对稿、铅笔稿 或圆珠笔稿均拒绝用章。基金会的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要盖两处 章,一处盖在落款处,一处盖在连接线(即骑缝处)上,以便必要时查核、对同。凡是在落款 处加盖的公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中 4 至 7 个字(视公章大小而定),即四“骑年盖月”。 

第八条 所有加盖公章、钢印、电子公章的文件均须将文件复印后交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证书、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四种公章外,基金会各项目部均不得持有或私刻公章,持 有或私刻公章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第十条 证书、印章管理人员要定期整理留存材料。要将用印留存的材料进行编号登记, 归卷备档。 

第十一条 使用证书、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不能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外。证书、印章不能 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管。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并指定监管人和用 章人,同往同返。

第十二条 单位证书、印章在其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式样改变时,应停止使用。启用新 证书、印章时,由办公室书面发出旧证、章作废,启用新章的通知。旧证、旧章由办公室封存, 以备日后查考或集中销毁。

第十三条 证书、印章被盗或丢失,证书、印章保管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以便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所有。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