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24日 发布 : 查看:2282


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 事业发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的财务法则,结合北京德诺公益基金 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设立专门会计机构,会计、出纳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三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自律的原则,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国家审计部 门以及本基金会监事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业务主管审查,同时要遵从捐赠人的意愿,接受捐赠 人的问询。并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在北京市民政局指定网站和平面媒体对经过审计的财务信 息进行公布。 


第二章 财务部门职责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期报送各种会计报表。 

第六条 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负责编制上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和下年度经费收支 预算,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 负责对基金会各项国际国内公益合作项目费用及基金会设置的各种专项基金进行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会计在基金会秘书长领导下做好财务日常会计核算,执行国家、基金会有 关的财务政策、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负责对日常凭证和原始单据进行审核, 并登记明细账和总帐;负责编制年终决算表、月报表及其他零星报表,确保报表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 基金会出纳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遵守现金结算制度,完成日常 现金收付工作。严格按照发票适用范围开具发票。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要日清月结,保证帐帐相 符、账款相符。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十条 基金会业务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每 年 3 月 31 日前向理事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上年度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经费收支预算; 

(三)资产清册、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每月月初向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提交上月资产负债表、活动收支表和现金流 量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不得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各类合同、协议需要加盖财务章时,须经秘书长同意后,由财务人员负责签章; 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财务印章。 

第十四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库存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 能随意挪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各种往来凭证要认真审核单位名称、经手人、财务专用章、 单价数量、金额大小写,报销收据应是财政部规定的准予报销的正式发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严格支票管理,对未发出的空白支票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所有开支,需经基金会秘书长签批生效。 

第十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加班费等费用均由办公室负责人员统一编制,并 由秘书长签批后由财务部发放。对各种会议、活动发放的劳务费、加班费、午餐费、稿费等费 用,均由秘书长审批后,由财务部负责发放。报销票据需经手人签字并说明事项及理由。 

第十七条 领用支票须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严格按序号登记,必须填写日期、用途。过 期未用的支票要及时交回;用后的支票要凭发票或其他支出凭证按审批程序到财务部报账,如 果发生支票丢失,要及时报告财务部采取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票人负责。 

第十八条 不准出借本基金会的银行帐号,也不得借用其他单位的银行帐号。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执行。每一项目完成均要出具经费支出 结算清单及说明。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本基金会财务设立专 项基金科目,统一管理。任何人及单位无权支配。专项基金要严格按照协议双方规定事项办理,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年底要预先制定第二年活动计划和基金使用预算,经专项基金 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交财务部执行。 对预算外支出须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批准,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预算外 批准增加的单项活动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万元人民币。对每项具体的支出,均要有经手人签 字,专项基金主任委员批准后财务人员才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基金会下属实体的财务工作要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季度下属实体单位应上 交一次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现象要及时报告秘书长,并劝其改正;对 屡劝不改的要及时报告理事长,并令其整顿或停止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定为固定资产, 按国家规定计提折旧。对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但预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以及价值在 1000 元以下的资产计入存货账户。固定资产采用五年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资产应建立明细账(卡),由专人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清理核实。对新增加的资产要及时验 收入账。对玩忽职守,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长期投资是否发生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 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损失。

第二十五条 对限定性资产(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而形成的净资产)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占用。

第二十六条 对捐赠物品入账价值和出账的规定如下: 

(一)对于捐赠的药品、实物,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 等)的应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格。如果捐赠方法有提供有关凭证的,受赠资产应 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二)对于需要对外捐赠的药品、实物,双方应签订捐赠协议并按基金会原有入账价值对 有指向的地区和人群进行发放。


第六章 财务内部控制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各项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开据统一规定的发票,不得私设账外账和 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 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印章由出纳人员管理,人名章由法人授权专人管 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不完整、不准 确的原始凭证要求更正补充;对超计划的开支应提出意见,由领导按管理权限研究审批;对违 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付;对违反财务纪律的现象予以抵制。 

第三十条 对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和基金会监事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积极配合,如 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由民政部指定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务档案的管理: 

(—)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制度以及合同、章程等各种 会计资料。 

(二)会计档案的保存:财务人员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财务资料交与基金会的 指定人员保管。 

(三)如需要借阅财务档案需经秘书长同意,办理借阅手续,一般不得带出基金会办公室,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出,须有借出人正式书面说明书,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按时归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